為維護廣大學生利益,切實保障學生健康成長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,現就治理校外培訓機構侵害學生利益行為有關事項公告如下。
1.不得假借托管、教育咨詢、文化傳播、家教、自習輔導等名義,未經許可,違規違法開展面向中小學生(包括3至6周歲兒童)的學科類校外培訓。
2.不得打著素質拓展、思維訓練等“旗號”,體罰、虐待甚至傷害學生,開展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校外培訓。
3.不得通過虛假宣傳、夸大宣傳、炒作考試通過率等方式,欺騙、誘導學生參加培訓,包括違規組織面向在校大學生的“專升本”考試培訓。
4.不得以虛標價格、虛假折扣等手段,將校外培訓商業化,侵害學生利益。
對違反以上要求的校外培訓機構,教育、市場監管、公安等部門將嚴肅查處;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